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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涉未成年案综合审判试点扩大 突破17家中院
来源:法制日报发布时间:2012年09月04日作者:

      最高法未成年人审判三合一试点6年日臻成熟基层普遍关注受案范围审理程序 

  扩大试点涉未案综合审判水到渠成 

  未成年人案件试点综合审判,是最高人民法院2006年开始探索进行的一项司法改革,首批17家中级人民法院试行未成年人刑事、民事、行政案件审判三合一。

  “目前来看,试点效果很好,无论是构建未成年人案件综合审判机制,还是涉未刑事、民事、行政案件审理质量及社会效果都有很大提高。”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少年法庭工作办公室主任蒋明9月2日在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 

  试点法院已突破17家中院

  2006年下半年,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被最高法确定为全国17家未成年人案件综合审判试点单位之一。2007年1月,该院正式成立未成年人案件综合审判庭,随后,全市12家基层法院也相继成立了这一机构。

  审判试点工作自一开始就面临挑战与机遇并存的局面。传统少年法庭只有刑事审判庭,随着社会的发展,民事审判中离婚、抚养费等案件中涉及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内容日益增多,保护未成年人民事权利社会期望大、呼声高,如何全方位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成为亟待解决的问题。

  最高法2006年进行的一项调研显示,很多少年法庭法官反映,仅审理刑事案件不足以保护未成年人,应把涉未民事审判也纳入进来。这一年,最高法正式启动未成年人综合审判庭试点。

  实际上,全国建立未成年人案件综合审判庭的法院早已不止试点的17家中院。

  在少年法庭机构建制方面走在前列的上海市,2010年已经实现三级法院少年法庭组织机构到位和未成年人案件综合审判到位,实现了涉及未成年人的案件全部由少年法庭专业法官进行审理的目标,形成“1+2+5+12”模式。

  据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少年审判庭工作处处长朱妙介绍,这一模式是指,在高院层面,设立少年法庭指导处;在中院层面,两个中院设立未成年人案件综合审判庭,开展少年综合审判试点工作;在基层法院层面,长宁、闵行、浦东、闸北、普陀5个区法院设立未成年人案件综合审判庭,集中审理指定管辖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和本区域的民事、行政案件;在其他12个基层法院民庭或人民法庭、行政庭设立专门合议庭,受理本区域未成年人民事、行政案件,从而使上海三级法院少年法庭组织机构及综合审判工作、调研指导工作实现了全覆盖。

  “这些年来,从最高法到基层法院在推动未成年人权益综合保护方面做了很多工作,可以说扩大试点有很好的基础。”在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少年庭副庭长唐季怡看来,适时扩大试点法院范围可谓水到渠成。

  将规范涉未民案受理范围

  无论是涉未刑事还是民事审判,试点法院都进行了有益探索。首批试点法院之一的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少年法庭建立了一套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庭审方式。

  “坚持法庭教育,不只是简单的一两句话,通过庭审要让未成年犯罪人明白,自己的行为为什么违法,违反什么法律,到底错在哪里,是什么原因使他走上犯罪道路。同时,在裁判文书中,进行法官诫勉,劝诫,勉励他们鼓起重新生活的勇气。”该庭庭长秦明华对《法制日报》记者说。

  针对涉案未成年人大多是在校学生,平时学习任务较重,来院参加庭审可能影响学习的问题,北京市二中院坚持周末法庭机制,充分保障未成年当事人的诉讼参与权和表达权。

  “苏州中院通过在社区设立家事审判巡回法庭,联合妇联等组织建立涉未婚姻家庭纠纷联合化解机制。开设父母婚姻课堂、心理辅导讲堂,针对涉未离婚案件当事人开展心理辅导。探索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出台《合适成年人参与刑事诉讼的暂行规定》,建立由关工委、妇联等基层组织工作人员及社会志愿者组成的合适成年人队伍,为法定代理人不能到场的未成年被告人提供诉讼帮助。”谈起6年试点工作,苏州中院少年法庭庭长陈绮深有感触。

  采访中,记者发现,哪些案件应该进入未成年人案件综合审判庭审理,应该以什么样的程序来进行,该引入哪些制度是首批试点法院少年法庭庭长们所热切关注的问题。

  “过去只有对未成年人是被告人的刑事案件纳入少年法庭,现在未成年人是被害人、受害人的案件也都纳入到少年法庭审理了。”蒋明表示,随着民事诉讼法的修改,有关涉未民事审判必将根据新的民诉法要求得到进一步完善,届时可能会出台相关司法解释。